第三十一条 送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处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第三十二条 送审部门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说明理由,提请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公布与解释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免费查阅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四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未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不得印发。政府法制机构发现未经审查而印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该文件,并在公开发布文件的载体上公告。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的载体是《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报》。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布时应在首页右上角标明登记编号,并抄报原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本,政府法制机构依登记编号统一在网站(www.sjzfz.gov.cn)上公布。
公布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同时在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和其他公众媒体上发布。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发布。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需要立即发布执行的市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办公厅或制定部门可先行通过政府公众信息网络和其他公众媒体发布执行,但事后仍须依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统一发布。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制度由县级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但公开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政府或部门。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第四十条 县(市)、区政府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