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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等8个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情况的通报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地区和部门宣传贯彻粤府办(2006)6号文的力度不够,部分市政府未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贯彻意见,有些部门和建设单位对粤府办(2006)6号文的内容和要求了解不够深入,有的甚至还不清楚我省出台了该文。
  (二)部分地区没有出台与粤府办(2006)6号文相配套的政策措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粤府办(2006)6号文的执行效果。
  (三)部分地区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建设管理的规定不够严格,甚至存在违法违规建设的行为。深圳、东莞、江门等市被检查的项目中,绝大多数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没有执行选址意见书制度;有些地区对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把关不严,依法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一些地区在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管理方面还不够规范;江门市新会区、台山市有些建设工程项目存在违规供地问题;佛山市顺德区个别建设工程项目没有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按要求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实际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有些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项目,在用地审批手续尚未完成,且未办理施工许可的情况下,为赶工期,出现边报批边开工建设的现象。
  (四)部分地区个别建设工程项目在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执行粤府办(2006)6号文不够严格。有些项目虽然执行了“一登记两公告”制度,却没有与被征地者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合约;有些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集中由县(市、区)或乡(镇)政府代办,由用地单位直接与县(市、区)或乡(镇)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将征地补偿款直接支付给县(市、区)或乡(镇)政府,这些款项容易因监管不到位而产生不能及时足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问题。
  (五)部分地区征地、拆迁补偿费标准偏低,与市场价相差较大,被征地农民意见较大。
  (六)征地拆迁体制改变后,个别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由于地方政府配合不够,征地拆迁工作进度缓慢,严重影响了工期;有些建设工程项目因个别被拆迁户要求补偿标准过高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而无法按计划推进。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和意见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三条红线”和粤府办(2006)6号文的要求深入人心,各级领导干部的维稳意识进一步增强;要真正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工程建设工作,防止为追求政绩,不顾群众利益,在建设工程项目征地拆迁手续不齐、未与被征地拆迁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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