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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等8个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情况的通报

  (二)部分市制订完善了有关配套措施文件,增强了粤府办(2006)6号文的执行效果。深圳市政府在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的同时,修改完善了房屋拆迁管理方面的8个文件,从拆迁管理、补偿标准、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评估管理、拆迁单位管理、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执行等各个环节进一步规范拆迁行为;汕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中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查处违规行为的程序,要求所辖各地、各部门落实责任,依法行政,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佛山市政府出台了《佛山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惠州市政府出台了土地征收管理、征收补偿标准、征地拆迁过程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为征地拆迁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加强把关,确保粤府办(2006)6号文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各市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密切配合,从立项、土地征收、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等各个环节,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审批把关工作,有效地保证了粤府办(2006)6号文的贯彻执行。
  (四)以检查为手段,促使粤府办(2006)6号文落到实处。佛山、潮州等市对粤府办(2006)6号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推动了粤府办(2006)6号文的贯彻落实。
  (五)重视信访和来访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广州、东莞等市高度重视处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等问题,发现苗头,及时解决,使一些上访事件和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六)部分地区在征地拆迁实践中探索出不少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东莞市国土部门实行了按项目征地制度,在有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情况下,才允许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避免了盲目征地;在征地补偿方面努力做到征地补偿价市场化、补偿形式多样化:征地补偿的价格由土地权属人与用地单位按土地市场行情商定,征地补偿费用的实现形式,既可选择一次性补偿到位的形式,也可选择初次补偿和以后每年收取一定年租,长期受益的形式;在征地补偿款的落实和使用管理方面,通过实施好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建立土地基金(规定征地补偿款必须全部纳入土地基金核算管理)和推行农村会计委派等制度,加强对镇、村两级财务监管,确保征地补偿款和地价款到位,严防截留、挪用、克扣或私分等行为的发生。江门市实行了征地拆迁六项制度,即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征地听证会制度、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制度、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制度和城镇房屋“三不能拆”工作制度(即无拆迁计划不拆迁、资金补偿不落实不拆迁、拆迁户意见大不拆迁),这些制度的建立,从源头上保障了被征地农民和城镇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较好地解决了失地失房群众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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