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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登记技术规范》的通知

  5.6.2.  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概念
  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指对已登记的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发生改变进行的登记。
  (2)申请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前后的权利人。
  (3)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①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②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继承或析产的除外;
  ③转让、购买房屋取得宅基地的,提供转让、购买协议;因赠予、继承或析产发生宅基地转移的,须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
  ④其他文件。
  (4)审查要点
  ①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标准。出卖、出租房屋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②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使用权。
  ③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
  ④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可以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
  ⑤对《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禁止村民将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两种情形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5.6.3.  乡(镇)村办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概念
  乡(镇)村办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指因乡(镇)村办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进行的土地登记。
  (2)申请人
  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前后的权利人。
  (3)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①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②乡(镇)村办企业破产证明或乡(镇)村办企业兼并协议;
  ③处分抵押财产的,提交抵押合同和法院处分抵押财产的裁定等证明文件;
  ④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村办企业破产、兼并等依法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
  ⑤其他文件。
  (4)审查要点
  ①乡(镇)村办企业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后,需要办理征地手续的,在办理征地手续后,应及时办理原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注销登记。
  ②未经办理变更土地用途审批手续,须按原有用途使用该土地。
  ③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村办企业破产、兼并等依法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严格办理审批手续。
  5.7.   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
  5.7.1.  概念
  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变更而进行的登记,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因抵押合同项目内容发生变更、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或抵押合同期满续签抵押合同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
  5.7.2.  申请人
  (1)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的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2)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申请人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和受让人。
  (3)抵押期满,续签抵押合同的,申请人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5.7.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2)土地使用证;
  (3)变更后的借款合同或其他形式的主合同;
  (4)变更后的抵押合同;
  (5)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6)有关批准文件;
  (7)其它文件。
  5.7.4.  审查要点
  (1)土地使用证记载的信息,应与土地登记簿相符。
  (2)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依法转让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而导致抵押权变更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同时办理,受让人在领取土地证书的同时,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的登记日为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日。
  (3)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土地抵押权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4)土地使用权部分抵押的,处分抵押物时直接按土地使用权部分抵押确定的界线变更。
  (5)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展期、债权转移涉及抵押权变更登记的,登记日不变;增资的,增资部分按新登记申请日确定登记日。
  5.8.   土地使用权出租变更登记
  5.8.1.  概念
  土地使用权出租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变更而进行的变更登记,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因出租合同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或出租期满,续签出租合同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变更登记。
  5.8.2.  申请人
  (1)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出租合同的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为出租人和承租人
  (2)土地使用权出租期满,续签出租合同的,申请人为出租人和承租人
  5.8.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1)土地使用证;
  (2)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3)变更后的出租合同;
  (4)其它文件。
  5.8.4.  审查要点
  (1)变更后的土地出租合同应与原用地批准文件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相符。
  (2)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5.9.   名称变更登记
  5.9.1.  概念
  名称变更登记也称更名登记,是指在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的条件下因土地权利人名称或姓名的改变而进行的土地登记。
  5.9.2.  申请人
  名称变更登记的申请人为姓名或名称变更了的土地权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5.9.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1)土地证书。
  (2)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①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编委等有批准权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②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新、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更名核准通知书或其他名称变更证明。
  ③社团法人名称变更的,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名称变更证明。
  ④自然人姓名变更的,提交新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部门的姓名变更证明。
  (3)其他文件。
  5.9.4.  审查要点
  (1)公司、企业更名的,要求法人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不变或提供其他可以证明企业更名的文件;
  (2)企业之间的分立、合并、企业改制、企业兼并等不属于更名登记。
  5.10.   地址变更登记
  5.10.1.  概念
  地址变更登记也称更址登记,是指因证载土地坐落标准地名变更而进行的土地登记。
  5.10.2.  申请人
  地址变更登记的申请人为原土地权利人。
  5.10.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1)土地证书;
  (2)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名确认文件;
  (3)其他文件。
  5.10.4.  审查要点
  (1)更址登记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后直接办理注册登记,不需报人民政府审批。
  (2)该登记审批程序不需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
  5.11.   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5.11.1.  概念
  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是经批准土地权利人依法改变土地用途而进行的土地登记。
  5.11.2.  申请人
  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其申请人为土地使用证证载的土地使用者。
  5.11.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2)土地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
  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等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用途改变的文件,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的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途改变的文件。
  (3)其他文件。
  5.11.4.  审查要点
  (1)申请登记的土地用途与用地批准文件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否一致,出让土地的还应审核土地出让金及契税交纳情况。
  (2)因实施城市规划、改变企业经营性质等原因,确需改变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其中用于经营性建设的土地,应当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统一整理储备,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6.  土地注销登记

  6.1.   依申请土地注销登记
  6.1.1.  概念
  依申请土地注销登记是指由土地权利人申请,由土地登记机构按程序注销土地权利的土地登记。
  6.1.2.  申请人
  依申请注销土地登记的申请人,为原土地权利人。
  6.1.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1)土地权利证书;
  (2)注销土地权利的证明文件(借款全部偿还或出租协议解除等);
  (3)其他文件。
  6.1.4.  审查要点
  (1)注销登记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新土地权利的设定登记合并进行。与变更登记合并进行的注销登记,权属审核意见应明确注销原登记的内容。
  (2)注销登记完成后,将注销结果在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3)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出租权注销应单独按依申请注销土地登记的程序办理。
  6.2.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的土地注销登记
  6.2.1.  概念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的土地注销登记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职权在土地权利人未申请的情况下,直接注销土地权利的土地登记。
  6.2.2.  申请人
  (1)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收回的,申请人为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或其委托的收购整理单位、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2)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经告知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申请人为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或其委托的收购整理单位、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3)因依法拆迁房屋、收购土地等使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丧失的,申请人为拆迁人、收购整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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