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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登记技术规范》的通知

  4.8.1.  概念
  集体土地所有权设定登记是指对新设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的土地登记。
  4.8.2.  申请人
  集体土地所有权设定登记的申请人为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
  4.8.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1)权属界线协议书、调解书、已生效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及复议决定书或诉讼判决书;
  (2)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证明材料;
  (3)“四固定”时的土地清册;
  (4)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
  (5)历史沿用,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需提供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土地权属的文件;
  (6)其他文件。
  4.8.4.  审查要点
  (1)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需在土地管理部门组织下达成。
  (2)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时可以一并确定土地类别及其面积。
  (3)集体土地所有权一般只登记不发证。
  4.9.   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9.1.  概念
  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是指对一宗地上新设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的土地登记。
  4.9.2.  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1)概念
  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是指以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对新设定的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的登记。
  (2)申请人
  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申请人为依法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3)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①“四荒”地承包、租赁、拍卖合同或协议等;
  ②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申请者另行提供批准文件;
  ③承包、租赁、拍卖资金支付凭证;
  ④“四荒”地开发方案;
  ⑤其他文件。
  (4)审查要点
  ①集体所有的“四荒”地使用者,可以为本村村民,也可以是有治理开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个人。
  ②“四荒”地承包(租赁)合同或“四荒”地拍卖协议的甲方(发包方、出租方或拍卖方)必须是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③承包、租赁、拍卖“四荒”地使用权,最长不得超过50年。
  ④拍卖“四荒”地使用者应按“四荒”地拍卖协议支付拍卖金。
  ⑤承包、租赁或拍卖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⑥租赁或拍卖使用权的“四荒”地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的土地。耕地、林地、草原以及国有未利用土地不得作为农村“四荒”。
  4.9.3.  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1)概念
  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是指对新设定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的土地登记。
  (2)申请人
  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申请人为农村宅基地合法使用者。
  (3)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①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形成的宅基地应提供人民政府批准文件;2007年3月1日以后形成的宅基地应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
  ②1982年2月到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期间形成的宅基地应提供批准建设文件。
  ③1982年2月以前形成的宅基地因历史沿革等原因导致原有土地权属证件不全或证据不足的,应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证明。
  ④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调解书、已生效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及复议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
  ⑤其他证明文件。
  (4)审查要点
  ①农村宅基地使用者一般为本村农民集体成员。
  ②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按照法定面积标准依法予以登记,其面积超过法定面积标准的,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1982年2月以前形成的农村宅基地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暂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
  ③农村居民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对符合分户建房标准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合法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使用面积依法予以登记。
  ④农村居民一户合法拥有多宗宅基地的,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分别予以登记;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对其中的一处宅基地按法定面积标准依法予以登记。
  4.9.4.  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1)概念
  乡(镇)村办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是指对一宗地上新设定的乡(镇)村办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使用权进行的土地登记。
  (2)申请人
  乡(镇)村办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申请人为依法使用该集体土地的单位。
  (3)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①用地批准文件(含红线图),涉及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应提交转用批准文件;
  ②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证明文件;
  ③其他文件。
  (4)审查要点
  乡(镇)村办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者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下属的事业单位。
  4.9.5.  乡(镇)村办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1)概念
  乡(镇)村办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是指对乡(镇)村企业或其入股(联营)企业新设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的登记。
  (2)申请人
  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土地的乡(镇)村办企业、入股(联营)企业。
  (3)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①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②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证明文件;
  ③入股(联营)企业的,应提供入股或联营合同;
  ④其他文件。
  (4)审查要点
  ①乡(镇)村办企业使用集体土地,须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②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证明文件中,应明确破产、兼并处分集体土地使用权需转为国有土地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征地补偿安置费作为清偿资金。
  ③需审核证明文件中的土地所有者与土地登记中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是否一致。
  4.10.   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
  4.10.1.  概念
  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是对已经登记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上新设定土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登记。
  4.10.2.  申请人
  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申请人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
  4.10.3.  应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2)借款合同或其他形式的主合同;
  (3)土地抵押合同,部分土地抵押的应提供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盖章确认的抵押宗地图;
  (4)其他文件:
  ①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还应当提供抵押权实现时优先交纳出让金的确认文件,无地上物的应提交批准抵押文件;
  ②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证明;
  ③以共同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
  ④事业单位抵押的出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
  ⑤已经出租的,提交承租方知悉抵押的证明材料;
  ⑥土地估价报告,出让土地的,也可提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对抵押金额的确认证明;
  ⑦抵押土地同时抵押地上物的,应提供房地权属证书。
  4.10.4.  审查要点
  (1)下列土地不得抵押: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及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无地上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抵押。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与抵押合同签订双方一致。
  (3)抵押贷款金额应小于土地评估价值,抵押率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4)审查土地证书与土地登记簿记载内容是否一致,抵押合同清单与土地证书是否相符。
  (5)土地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期限,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年限最高不超过两年。
  (6)国家租赁土地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权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7)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从处置所得的地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8)土地使用权部分抵押的,抵押权属界线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抵押权人根据规划及房产登记等情况共同确定。
  (9)在已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上再行设定土地抵押的,应审核:
  ①其土地抵押贷款金额的总和应小于土地使用权价值。
  ②应提供其他抵押权人知悉的证明。
  ③抵押权实现时的偿还顺序以他项权利登记日的先后为序。
  (10)以最高额贷款方式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合同应为最高额抵押合同,贷款额度应在最高抵押额度内。
  (11)设定抵押权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为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及依法承包、租赁、拍卖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并明确处分抵押物需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征地补偿安置费作为清偿资金。
  (12)危改、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等情形使用行政划拨土地,完成拆迁安置,经批准,允许办理土地抵押的,抵押限额按土地评估确认价格的50%或依企业的实际投入确定最高抵押限额。
  (13)填写土地登记簿时,在“登记的其他内容”栏填写日期、抵押权人名称、抵押范围、抵押贷款金额等。
  4.11.   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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