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注册登记
2.4.1. 概念
注册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构对批准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他项权利进行登卡、装簿、造册的工作过程。
2.4.2. 依据
《天津市土地登记调查、审批表》是土地登记机构进行注册登记的唯一依据。
2.4.3. 内容
对于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登记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通知权利人领取土地权属证书。
2.4.4. 土地登记簿
2.4.4.1. 组成
土地登记簿由土地登记卡主卡、土地登记卡续表、共用宗土地使用权登记卡三部分组成。由信息网络系统自动生成。
2.4.4.2. 内容
土地登记簿应当记载土地的宗地号、权属性质、坐落,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土地的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权的类型、期限和土地他项权等事项。
司法机关或者行政部门依法对已登记的土地权利采取限制转移、限制设定他项权等措施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裁定书、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查封范围、内容和期限,在土地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2.4.4.3. 地位
土地登记簿是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土地权属证书与土地登记簿的记载应当保持一致。
土地权属证书与土地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2.4.4.4. 管理
(1)土地登记簿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管理,永久保存,供社会公开查询。
两证合一的房地登记簿中土地登记信息应从土地登记簿上平移。
(2)土地登记簿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宗地号不变的,土地登记卡不变,其他内容变化的,在登记卡续卡中记载。
(3)土地登记簿应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
(4)土地权利人独自拥有或使用一宗地的,土地登记时,在土地登记卡主卡上进行,登记的其他内容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进行登记。
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地的,土地登记时,宗地及土地权利状况在土地登记卡主卡上进行登记,各土地权利人的状况在共用宗使用权登记卡上进行登记,登记的其他内容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进行登记。
(5)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或设定、变更以及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的,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进行登记。但土地登记卡主卡中地号发生变更的,须更换土地登记卡。
(6)宗地分割的在原土地登记卡顺序上按宗地分割后支号的顺序排列。宗地合并的,以合并后的宗地号顺序排列土地登记卡。
2.4.4.5. 土地登记簿的更正
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土地登记簿记载内容有误的应当进行更正。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内容有误的
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通知持证人限期办理更正登记;
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持证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进行审核,按规定应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的报市国土房管局批准;
③准予更正登记的,应予以公告,并下达《更正登记告知书》将更正的结果告知当事人。
(2)当事人对土地登记簿记载内容有异议的
①由当事人依登记分工向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更正,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②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按原登记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土地登记;
③对确实有误的经公告后予以更正;经核实无误的不予更正,应下达《更正登记告知书》将不予更正的结果告知当事人;
④予以更正的,要求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限期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2.4.4.6. 土地登记簿的公开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经过申请,凭地籍号对登记簿进行查询并按规定交纳查询费用。
2.4.5. 土地证书的字头
各区县填发、核发土地证书时字头如下:
津南区:津南 ;东丽区:丽 ; 西青区:西青; 北辰区:辰; 静海县:静 ;蓟县:蓟; 宁河县:宁;宝坻区:坻;武清区:武;塘沽区:塘; 汉沽区:汉; 大港区:港; 开发区:开; 保税区:保;新技术产业园区:新;和平区:和;红桥区:红;河北区:北;南开区:南;河西区:西;河东区:东。
其中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为 单国用(200_)第 号;单位使用集体土地的为 单集用(200_)第 号;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为 民国用(200_)第 号;个人使用集体土地的为 民集用(200_)第 号;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为 集有(200_)第 号。
2.4.6. 注册登记的办理时限
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注册登记的办理时限为2日;他项权登记、注销登记的办理时限为2日。
2.4.7. 登记日的确定
准予土地登记的,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日为登记日。土地权利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5. 颁发或注记土地证书
2.5.1.证书发放对象
《国有土地使用证》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依法拥有集体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使用证》发给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发给依法拥有土地他项权利的土地权利人。
2.5.2.缮证
(1)填写土地证书
土地证书内容应按照土地登记卡相应的内容填写。
土地所有证和使用证以宗地为单位填写。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填写土地使用证。
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以土地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他项权利人拥有不同宗地上的土地他项权利,或者在同一宗地上拥有两个以上不同类型土地他项权利的,应分别填写《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他项权变更登记一律注销原证重新填发新证。
(2)注记证书
设立、变更、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的,注销登记、开竣工日期及证书有效期、划拨土地、他项权登记情况、遗失补发情况、换发土地证书情况,变更土地登记后在证书记事栏进行注记,记事栏注记已满的,需更换土地证书。土地证书上其他内容变更的,须更换土地证书。
(3)粘图
将宗地图粘贴在土地证书附图处,并加盖骑缝专用章。
(4)盖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人民政府(章)”处加盖“天津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登记机构”处加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章。
《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中“人民政府(章)”处加盖“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城市发展控制区内的加盖“天津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登记机构”处加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章。
《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中“发证机关”处加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章。
2.5.3. 核证
土地证书填写、配图完毕后,由专门人员对填制的土地证书进行校核,检查登记的项目是否与登记卡、图件一致。
经核对无误后,按规定加盖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和发证机关印章。
2.5.4. 核发证书
(1) 查验证书领取人证件:土地登记人员对领证人提交的领证证明文件进行验证,验证无误的向领证人核发证书。
(2) 发证:土地登记人员收回《土地登记收件单》,并由领证人签字,交纳登记费,领取土地证书。
2.5.5. 办理时限
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发证书的办理时限为2日;他项权登记、注销登记核发证书的办理时限为1日。
2.6. 公告
除涉密登记结果外,其余的登记结果按政务公开的要求均应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为:权利人、证号、面积。
2.7. 复查
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其土地权利相关人对土地登记结果可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并按规定交纳复查费用。经复查无误的,复查费不予退还;复查有差错的,按照更正登记程序予以更正,复查费由造成差错者承担。
3. 初始土地登记
3.1. 概念
初始土地登记又称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3.2. 程序
3.2.1. 通告
3.2.2. 受理申请
3.2.3. 地籍调查
3.2.4. 权属审核
3.2.5. 公告
3.2.6. 注册登记
3.2.7. 核发或注记土地证书
3.3. 初始登记的效力
3.3.1. 土地权利人应当按通告要求的时间、地点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3.3.2. 对于土地权源文件不齐全,但按初始登记的要求履行了登记程序的,经公告无异议的,可以确定其土地权利并予以注册登记。
3.3.3. 初始登记中无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现状无人使用的,可确定为国有无主地,登记到市人民政府名下。
3.4. 工作要求
(1)通告由组织开展初始土地登记的区县人民政府发布。
通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登记区的划分;土地登记受理期限;土地登记收件地点;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其他事项。
发布方式:在登记区张贴;直接送达申请人;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发布。
(2)在指定的场所受理登记申请。审查相关证明材料,建立收件档案,开具收件单。
(3)地籍调查按照初始地籍调查的工作程序开展。
(4)按照权属审核规定的程序及相关设定登记规定的审核内容进行权属审核。填写初审意见和审核意见。
(5)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条件的宗地予以公告。
①公告的内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及其土地权益有关者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受理地点、联系电话等相关事项。
②公告的方式、期限:采取张贴、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刊载、传播。公告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3.4.1. 复查
(1)复查申请。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对公告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复查,申请复查应当提交土地登记复查申请表、身份证明文件和异议证明文件,并按规定缴纳复查费。
复查申请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作,申请人领取并填写。
(2)复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复查内容进行复查,填写土地登记复查结果审核表。土地登记复查人员根据复查结果出具复查结果表(新制定)。土地登记复查结果表一式两份,一份发送核查申请人,一份与土地登记复查结果审核表一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