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地籍测量资料:包括测量成果报告、宗地图及符合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要求的电子文件。
测量成果报告包括:封面、解析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宗地面积计算表。
宗地图应包括的内容及要求:图幅号、宗地号、指北针、图廓线;土地使用者名称、宗地面积、地类号、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点号、界址线及界址边长、弧长、本宗地内建筑物、构筑物;邻宗地界址线(示意);邻宗地、道路、街巷及名称;道路红线用虚线表示。纸张最小是A4纸;宗地图要按规范图式图例表示;申请登记宗地要用红色线划标注。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2.1.7. 申请条件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资料均需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专用章。
2.1.7. 1. 对申请书的审查
审查申请书是否有漏项,申请人是否加盖印章并签字确认。
2.1.7. 2. 对主体资格的审查
(1)对法人资格的审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是否为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代码证、身份证明等与原件是否一致。
(2)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审查。审查提交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与营业执照中的一致,其身份证明是否为法人组织开具的证明。单位名称是否为全称且与公章名称一致。
(3)对自然人的资格审查。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应为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有效证件。无户口簿的土地使用者,应有基层组织开具的证明。
(4)对代理人代理手续的审查。审查委托书、委托书代理事项、代理期限、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名称。按法律规定,法定代理人不需要办理委托书的,应有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证明和户籍证明。
2.1.7. 3. 对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审查
审查权属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和证件、证明的效力等内容。核查土地证书与登记簿是否一致。
2.1.7. 4. 对地籍测量资料的审查
测量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测量资料中界址点与界址表中界址点及宗地图中界址点是否一致;实测面积与批准用地面积及范围是否一致等内容。
2.1.7. 5. 对其他内容的审查
(1)审查申请登记的宗地是否在本登记区内。
(2)申请提交的文件资料有无页码不准确,复印不清楚,纸张大小不符合要求等。
(3)涉及宗地分割的,应同时申请剩余宗地的土地登记。
2.1.8. 申请的受理
土地登记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和其他文件资料后,经审查,予以受理的,对申请资料进行登记、编号、整理归档,并现场填写、开具《土地登记收件单》。
对申请要件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出具《补正告知书》。
2.2. 地籍调查
2.2.1. 依据
地籍调查按照《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天津市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
2.2.2. 坐标系
采用 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
2.2.3. 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地籍调查完成后应当建立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建设要按照全市统一的规定和要求建立。
2.2.4. 宗地划分
初始地籍调查时宗地划分应全覆盖。
土地性质、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终止日期、土地权利人不同的,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对于一宗地上有不同用途,可以按功能划分宗地的,在分割时,应当先对共用土地进行分摊。土地分摊按建筑面积计算。
无指定土地使用权人及尚未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单独划宗,进行调查。
权属有争议的单独划分宗地。
2.2.5. 地籍勘丈方法
采用解析法,对困难地区可采取部分解析法。
2.2.6. 指界
(1)界址认定指界人为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单位申请土地登记,必须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本人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土地登记,须土地使用权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法人代表或自然人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委托代理人指界时应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或自然人出具的身份证明、指界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公房由房屋管理机构作为指界人,军用土地由使用该地的部队作为指界人;非法人企业由该非法人单位作为指界人。
(2)土地登记申请人可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界址表自行进行界址认定。界址认定也可同时在宗地图上签字盖章。
(3)土地登记申请人未能自行完成界址认定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指界通知书,通知本宗地土地权利人和四邻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携带有关文件出席指界。
(4)对土地权属界线没有异议的,应当在界址表上签字盖章。
(5)对指界有异议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出席指界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土地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以及土地现状,划定土地权属界线,并将划定的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送达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相邻人。
(6)如双方有争议,现场不能处理时,记录争议情况,并绘制争议地块草图,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7)对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划界复核申请。划界复核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逾期不申请,定界结果自动生效。
(8)指界通知书和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可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两种方式,送达执行应不少于两人,收件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收件人不签收的由送达人做好具体时间、地点、接收人员等情况的记录。邮寄的,应采取挂号、特快专递两种方式,并将邮寄凭证原件存档保存。
(9)可以不指界的情形
界址未发生变化且有界址表成果的,可不再指界。但应将原界址表复印件存于本次登记卷内,并在调查员记事栏内记录。
凡已办过登记,在土地变更时相邻人未提出异议的,可不再指界。
2.2.7. 地籍调查的办理时限
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地籍调查的办理时限为10日;他项权登记、注销登记地籍调查的办理时限为3日。
2.3. 权属审核
2.3.1. 概念
权属审核是土地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资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登记机构的审核意见,决定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或权利变动事项,是否准予登记的过程。
2.3.2. 权属审核应达到的标准
(1)权属合法
土地权属来源清楚,土地的权属性质准确,土地用途合法。
(2)界址清楚
土地权属范围(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界标的设立准确、合理,指界人认界手续完备,实地与图、表描述一致。界址边长实丈数据与图上量算结果在允许误差之内。
(3)面积准确
登记面积与实地测量面积一致;土地总面积与各地类面积之和一致;共用宗地内各分摊面积之和与共有使用权面积基本一致;对批准面积与实际使用的面积不一致的应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2.3.3. 不予登记的情形
经审查,须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情形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租赁年限的;
(3)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的;
(4)未依法缴纳土地税、费或者土地收益的;
(5)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6)违法占用土地的;
(7)土地权利被依法限制的;
(8)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情形。
2.3.4. 权属审核的内容
(1)对主体的审核
对土地权利主体即权利归属的审核、对申请人的审核,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审核其证明文件、委托文件等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对客体的审核
权属来源是否清楚;权属界址、面积、用途、使用权类型、等级、使用权期限等是否正确;地上附着物是否合法。对于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得登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不得登记;应招拍挂的土地是否采用招拍挂的方式供地;划拨的土地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是否有别墅、高尔夫球场等禁止供地的情形;是否存在低价出让情形;在建工程转让的是否符合转让的有关规定,投资是否达到25%;出让金、契税等是否交齐;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等情形。
涉及农村宅基地登记的,宅基地面积要检核宅基地面积是否超标。
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是否提交了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抵押的相关证明材料。
涉及出租的,是否符合相关政策,划拨土地出租的,是否办理了有偿使用手续。
2.3.5. 权属审核的程序
(1)接受土地登记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资料。
(2)过录地籍调查成果。
(3)调查员对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证明、地上物权属证明及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籍调查成果等有关资料,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对申请登记宗地进行审查,并填写“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
(4) 初审:经对土地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查,认为符合规定要求的,初审人员在初审意见栏内记录审查情况、提出同意办理土地登记的建议,签字并加盖登记员章后,提交审核人员审核。
在初审时,发现地籍调查结果与申请土地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应查明原因,另以书面形式提出处理意见并提请调查人员处理,调查人员处理后再填写《天津市土地登记调查、审批表》。对非原则性问题,可在《天津市土地登记调查、审批表》初审意见栏内提出处理意见,交审核人员审定。
(5) 审核:重点对初审过程和初审结果进行核查。认为初审过程符合要求、初审结果正确的,审核人员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栏签署同意报请批准土地登记或准予土地登记的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批准机关。
(6)复核、批准:批准机关对土地登记审核意见进行最后认定,签署《天津市土地登记调查、审批表》发证机关批准意见,加盖“XX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并注册登记,加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印章。
2.3.6. 权属审核的办理时限
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权属审核的办理时限为15日;他项权登记、注销登记权属审核的办理时限为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