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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国有土地房地登记和土地转让职能

  登报公告后,土地使用权人持《登记稿样证明信》、报纸公告和房地产权属登记应当提供的资料,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申请补发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制作颁发房地产权证。

  第六条 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中,因土地信息记载错误造成土地使用证证载信息与房地产权属登记网络系统信息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由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或市内六区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将修改、补充的土地权属登记信息与市国土房管局信息中心进行核对,并填写《补充、修改土地权属登记信息联系单》,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后,转交市区国土资源分局,由市区国土资源分局修改、补充登记信息。

  第七条 因土地变更登记需重新进行地籍测量,由于技术误差或其他原因造成地籍测量成果的面积与土地登记的面积不一致、或其他原因造成登记错误的,按照下列分工和程序办理更正登记:
  (一)属于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发房地产权证的,由权利人到原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更正登记和房地产登记;
  (二)属于原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的,由权利人到市区国土资源分局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更正登记后,再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
  (三)属于原房管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的,按照房屋权属登记分工,由权利人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更正登记和房地产登记。

  第八条 属于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已进行前置地籍调查的,权利人凭出让合同、出让金缴齐证明和前置地籍调查成果等证件,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土地登记的面积、范围等,按照前置地籍调查成果确定,不再进行测绘。

  第九条 已取得房、地两证的房地产,因部分转让需进行土地分割的,由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一并办理土地分割和房地产转移登记。

  第十条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后按照《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仍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且土地用途不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可以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调拨证明等土地划拨文件,以及其它规定的申请登记文件,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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