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国有土地房地登记和土地转让职能
(津国土房办[2007]262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市国土房管局国有土地房地登记和土地转让职能分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国有土地房地登记和土地转让职能分工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范国有土地房地登记和土地转让管理行为,进一步明确职能分工,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住宅房地统一登记发证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5]468号)、《关于办理市内六区非住宅和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6]97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6]919号)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土地交易机构办理国有土地房地登记或国有土地转让手续,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办理国有土地房地登记或国有土地转让手续,应当坚持“方便当事人,提高登记效率,保护交易安全”原则。
第四条 市内六区国有土地独用宗地房地登记按照下列分工办理:
(一)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类国有土地登记由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办理;
(二)凡已取得无地上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前的各类登记,由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办理。
第五条 已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因遗失等原因导致土地使用证灭失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核发土地使用证的登记机构申请查询。
发证登记机构审查核实后,出具《登记稿样证明信》(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供登报声明公告使用,一份供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权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