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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建省第一批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建省第一批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7]20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231号)精神,各设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有关企业进行了分类调研和甄别,并将实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和意见上报省经贸委、省物价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第一批实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新投产的企业按实际投产时间计算外,其它企业差别电价的执行时间从2006年10月1日开始计算。电网经营企业对列入名单的企业生产用电,按2006年10月1日-12月31日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0元,2007年1月1日-12月31日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5元的标准执行。企业名单公布前电网经营企业未按加价标准征收电费的,由电网经营企业向相关企业追溯补缴;企业名单公布前多征收电费的,由电网经营企业向相关企业退征。

  二、对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或转产等方式进行结构调整,已达到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由企业向当地经贸、物价部门提出甄别申请,设区市经贸、物价部门将甄别结果送省经贸委、物价局审核报省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不再执行差别电价。

  三、加强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管理监督。各级经贸、物价部门和电网企业应加强管理和协调配合,防止新的淘汰类企业开工投产,防止关停的淘汰类企业重新开工生产,一经发现,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其进行核查,并及时按程序上报省政府,列入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同时,对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情况,对应纳入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按程序审核后予以公布。

  附件:福建省第一批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物价局
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福建省第一批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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