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
《石家庄市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已经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冀纯堂
二○○七年二月五日
石家庄市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儿童身体健康,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暂住地居住3个月以上的7周岁以下(含7周岁)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疫苗供应、冷链管理、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统计监测、质量控制、接种效果评估等工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接种单位负责对辖区内流动儿童的变动、预防接种实施管理。
财政、公安、教育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的相关工作。
新闻单位应当加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普及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知识。
第四条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实行暂住地管理,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有同等免疫服务权利。
第五条 流动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政府财政列支。
第六条 对在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流动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
第八条 流动儿童到暂住地3个月内,其监护人应持《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卡或原接种单位出具的既往接种证明,到暂住地接种单位办理接种转证(卡)手续。未完成免疫程序接种的流动儿童应按免疫程序完成预防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