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契税完税证明、涉及现土地使用者对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补偿的应提供支付土地补偿费的相关票据;
(七)地籍图及界址点坐标成果;
(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准的总平面图;
(九)《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房产测量数据及电子成果;
(十一)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第(四)项至第(十)项材料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并在空白处加盖“与正本核对无误”专用章。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项目用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其中,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项目,需要报送市国土房管局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建立建设项目用地会审制度。
建设用地批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重大疑难案件,违规案件进行研究会审,及时了解掌握违法违规案件的基本情况,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处理措施。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建设项目用地行为。会审会每月一次或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四章 建设项目用地监管网络化办公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监管实施网络化管理。建设用地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用地监管联系单》、《土地审批图件移交单》、《建设用地土地权属审核登记转件单》和相关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及时录入监管需要的信息,确保建设项目进入建设用地监管程序。
《建设用地监管巡查记录》应当及时录入办公系统,为核发土地权属证书、查处违法违规使用土地案件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建设用地验收具体工作程序,建设用地监管部门应当在办公系统网上办理建设用地验收手续,核发《建设用地验收合格证明》或《建设用地查验整改通知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建设项目用地监管网络系统未实现全部联网之前,建设用地监管部门可以先采用纸制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验收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24日公布的《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建设用地证后监管程序》(津国土房法〔2006〕7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