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使用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否按规定支付;
(六)建设场地的位置、边界线是否与审批部门核定的用地界线相符;
(七)是否按照审批的拆迁范围(含界外处理地),将建设用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全部拆除完毕;
(八)建筑占地是否超出用地范围。
第十四条 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巡查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用地拨地界桩是否保留完好,有无违反《建设用地批准书》、《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地范围;
(二)建设项目的施工是否超过批准的建设工期;
(三)查验是否按照规定悬挂《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三章 建设用地验收监管
第十五条 建立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制度。
建设用地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30日内,应当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验收。经查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建设用地项目出具《建设用地验收合格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用地项目出具《建设用地查验整改通知书》。
第十六条 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坚持统一进件、分别办理、高效便捷的原则。具体办理程序:
(一)建设用地单位到房地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建设项目初始登记时,一并填写《建设用地验收申请表》(电子表格);
(二)房地权属登记机构将办理建设项目初始登记的相关信息通过网络传输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
(三)建设用地单位、房地权属登记机构分别办理建设项目初始登记、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工作;
(四)建设用地监管部门根据查验情况,提出建设用地验收意见,通过网络传输到房地权属登记机构。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完成后,建设用地监管部门应当保存以下文件资料:
(一)建设用地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监管联系单》;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供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建设用地批准书》、《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