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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二章 建设用地监管

  第九条 建立建设用地监管联系制度。
  建设用地单位领取用地批准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填写《建设用地监管联系单》,约定查验阶段及查验内容。
  建设用地监管部门按照约定需要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检查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建设用地单位。
  现场查验后应当作好查验记录,并由双方经办人签字。

  第十条 建立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移交制度。
  建设用地审批部门应当在建设用地单位领取批准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发证的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和相关图件移交相关建设用地监管部门。
  土地登记部门应当在办理建设项目土地权属审核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土地权属审核登记转件单》,连同土地权属审核相关资料、具结材料等移交建设用地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建立建设项目用地监管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准确掌握建设项目土地的使用情况,按照早发现、早制止,减少土地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巡查分为一般巡查和重点巡查。
  一般巡查以时间为主,一般每月一次;重点巡查以项目为主,分别在建设项目用地取得开工手续后和建设项目建设中进行巡查。
  建设用地监管部门应当深入现场,详细记录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情况,填写《建设用地监管巡查记录》。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建设用地单位下达《建设用地查验整改通知书》。
  《建设用地监管巡查记录》及其相关资料是核发《建设用地监管验收合格证明》的重要依据和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单位取得开工手续后,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巡查验以下主要内容:
  (一)复核建设用地单位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二)征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全面落实;
  (三)村镇建设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
  (四)经审批取得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是否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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