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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地籍管理处对建设用地监管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执法监察总队(以下统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依职能查处建设项目用地违法违规案件。
  市区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统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负责市内六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用地监管工作,具体承办巡查、检查、验收工作;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其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用地监管工作,具体承办巡查、检查、验收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信息中心负责建设用地监管网络化办公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第五条 建设用地监管应当严格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审批图件以及技术规范为查验依据,保证监管行为合法、公正、客观。

  第六条 建设用地监管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建立和完善建设用地监管程序规范;
  (二)利用信息系统,快速反映和查验建设用地使用情况;
  (三)利用卫星遥感,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动态监测;
  (四)利用卫星遥感,按规定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
  (五)加大日常巡查的范围和密度,组织开展定期检查。

  第七条 建设用地监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查验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查验建设用地单位提供与查验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必要的情况说明;
  (三)对建设项目用地或者施工现场进行查验和实地测量,并询问有关人员;
  (四)持执法证件现场要求被查验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五)送达整改通知书,责令被查验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六)按规定提出立案调查意见,实施行政处罚;
  (七)组织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

  第八条 建设用地单位和施工管理人员应当配合和接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有关证明文件的查验,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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