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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前及其他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8日)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
(津国土房籍[2007]142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对开发利用土地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后使用土地、界外地处理及临时用地行为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监管)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用地监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或者土地使用者(以下统称建设用地单位)自建设项目开工到竣工使用土地的行为,进行全过程检查、验收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建设用地监管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依法查处、有错必纠、责罚相当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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