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集团房产开发总公司由直属税务机关征管,其上缴的地方财政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市财政相应核减立山区的上解基数。全市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由实际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管,其上缴的地方财政收入就地缴入当地国库。
(七)关于契税、房地产交易代征税收和道路运输业代征税收的管理。各区契税(不含房地产交易中心代征部分),以2004-2006年3年收入平均数为基数,基数内部分全额返还各区;超基数部分,由市本级和各区按30%、70%的比例分享。执行中上述财政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并由市财政定期调库。实际完成数低于核定基数的,以实际完成数调库。
房地产交易中心代征的各项税收以及由市养路费征稽局和公用事业局客运管理处代扣、代收、代征的各项道路运输业税收,全部划为市本级财政收入,缴入市级国库。
(八)关于新办金融保险企业收入预算级次问题。除三县(市)的金融保险企业(含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外,全市存量及新办的金融保险企业均为市级固定收入企业,预算执行中各区金融保险企业上缴的各项收入(含利息所得税)统一缴入市级国库,由中央、省、市按比例分享。
(九)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和退库事项的办理。财政部确定的一般增值税退税政策初审工作由市财政统一办理,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进行最后审批,“批复”下达后,各相关县(市)区国库部门要及时办理退库手续并划转税款。
国家、省统一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和退库事项,按收入归属分别由市和县(市)区财政负担及办理,涉及省、市(区)共享收入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市级固定收入的,统一由市财税部门审批。市财税部门审核同意退税并签署意见后,各相关征收及国库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退库手续并划转税款。
三、工作要求及配套措施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加快园区建设和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大局出发,认真落实好有关政策,支持做好企业搬迁、招商引资和税收征管等各项工作。
(二)认真落实属地纳税政策,自觉维护好财税秩序,不得跨地区征税,更不得擅自出台先征后返等优惠政策,确保收入和财力同步增长。凡违规混库拉税的,一经确认,一律作调库处理,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对屡禁不止的地区,按混库金额处一倍以上财力罚款,年终结算上缴市财政。
(三)企业搬迁缴税发生变化以及契税、房地产交易和各项道路运输业代征税收划为市级收入以后,各区财政应在年初预算的基础上适当调整财政收入预算,并适时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批。市财政按照新的财政收入分配情况调整有关地区的国库资金留解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