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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产业园区财政管理体制等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产业园区财政管理体制等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鞍政发〔200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规范产业园区财政管理体制等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二月二日

关于规范产业园区财政管理体制等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妥善处理企业资产流动和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政府间财政利益的分配关系,调动市以下各级政府招商引资积极性,加快产业园区建设,推进城区企业搬迁,切实解决好城市发展空间问题,结合我市财政体制运行中出现的实际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一、规范财政体制的基本目标和基本原则

  规范财政体制的基本目标:支持园区建设及城区企业搬迁和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建立以项目为核心、以园区为载体、以民企为骨干的经济发展模式,促进全市产业布局的合理调整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为振兴老工业基地、建设和谐鞍山提供财政体制保障。建立利益共享的财政体制,调动县(市)区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统筹政府财力,建立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鼓励县(市)区增收节支,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促进市及市以下财政健康协调发展,实现全市共同致富。

  规范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一是“投入、产出”相一致的原则,明确受益主体,谁引入、谁投资、谁受益;二是确保利益的原则,保证各级财政平稳运行,支持园区加快发展;三是规范操作的原则,确保财政体制平稳、高效运行;四是严格界定财政收入预算级次的原则,强化财税部门对各项税收的征管和监督,坚决制止违规引税、违法聚财的行为,规范财税秩序,提高收入增长质量。

  二、规范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产业园区的范围问题。规范财政体制所涉及的产业园区包括:达道湾工业园区、汤岗子农高区、四达物流园区。

  (二)关于企业属地纳税管理问题。根据《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属地征管的暂行规定》(鞍委发〔2004〕35号)确定的原则,除市本级固定收入企业和进入达道湾工业园区、汤岗子农高区(以下简称市级园区)的企业,以及国税、地税直属分局征管的市本级固定收入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以下简称直属分局征管的其他企业),全市存量企业和今后新办的企业都必须属地纳税,不得跨地区纳税。市本级固定收入企业、进入市级园区的企业和直属分局征管的其他企业,统一由市国税、地税直属分局征管,其余坐落在县(市)区的企业都要由属地税务机关征管,市国税、地税直属分局不得对县(市)区所属企业征税。税务征管机关要按照属地原则相应调整征管范围,工商管理和税务征管部门要严格按属地原则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杜绝跨地区注册登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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