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调节企业收入分配关系。积极推进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转变,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继续完善工资指导线、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指导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决定办法,加强对高收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进一步健全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对企业执行《
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逐步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
3.提高劳动争议处理能力。改革现行“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探索建立注重预防和调解、突出仲裁优势和作用的劳动仲裁处理机制。全面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推进劳动争议仲裁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按照“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积极建立企业调解、区域性或行业性调解和仲裁调解相结合的调解工作体系。
4.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继续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和工作机制创新,全面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对全省企业用工及工资发放实行“网络化、网格化”管理。进一步规范监察程序,完善监察工作制度,实现劳动保障监察职能、机构、标识和执法文书统一。强化部门之间的劳动保障维权协调和综合治理机制。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建设施工领域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2007年年底前基本解决各类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5.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加强劳动保障部门层级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保障行政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6.积极预防和及时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贯彻落实《
信访条例》和工作责任制,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定期开展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措施,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完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预案,提高应对能力。认真研究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和规律,探索建立维护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将涉及劳动保障的群体性事件纳入依法处理渠道。
五、保障措施
(一)推进劳动保障立法。
根据劳动保障事业发展需要,适时制订出台劳动保障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推进制定《安徽省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集体合同条例》等,修订《
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等。结合国家出台《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和《职业培训与鉴定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推进制定或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出台地方性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和完善劳动保障科学决策、执法监察、法律监督等各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