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失业保险。制定失业保险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将未参保的事业单位和规模较大的私营、民营企业全部纳入参保范围,逐步解决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问题。完善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建立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完善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逐步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多渠道筹措失业保险资金,确保失业保险金正常发放。
4.工伤保险。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完善工伤保险配套政策。健全和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组织体系和技术操作体系。建立和完善省、市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建立随经济发展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机制。建立起预防优先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将各类企业职工、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
5.生育保险。省辖市全面启动实施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职工。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管理体系和费用结算办法。
6.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制定重点区域和重点群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理顺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以重点区域和重点群体为突破口,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采取适合不同群体特点和需求的方式,推进被征地农民、小城镇农转非居民和农村务农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抓紧研究制定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
7.加强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全面实现“一票多费”征收制度,强化征收管理,做到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险资金。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健全多方协同监管的工作机制,加快建立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内部控制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具体途径,加强企业年金市场化投资运营的监管。规范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加大对骗领社会保险待遇等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健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1.加快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推动各类企业普遍依法与职工签订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建立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积极推进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在小企业集中的地区推行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立规范有效的工作制度和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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