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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1997修正)


  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指定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本人和帮工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个月内,向指定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个体工商户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变更从业人员时,应当在1个月内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编码、帐户和手册)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时,应当为个体工商户建立养老保险编码,并为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核发《养老保险手册》。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终生不变。《养老保险手册》记录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并作为年老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养老保险手册》由个人保管。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就业情况发生变化时,《养老保险手册》随本人转移。

  第九条 (缴费要求)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由个体工商户负责办理。

  养老保险费应当按月缴纳,不得漏缴、少缴、滞缴。

  第十条 (缴费基数)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简称缴费基数,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参照税务部门上一年度规定的个体工商户计税工资标准和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并在每年4月1日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缴纳比例)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为前条确定的缴费基数的18%。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调整,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出,报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 (费用列支)

  养老保险费按以下规定列支:

  (一)个体工商户为本人和帮工按缴费基数的10%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收入中列支;

  (二)个体工商户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后收入中列支;

  (三)帮工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应发工资收入中列支,由个体工商户在应发给帮工的工资收入中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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