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修改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
(1995年1月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在年老时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
从事或者参与个体经营,但已享受其他法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税收优惠)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养老保险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支持。
第五条 (税务和权利)
个体工商户有为本人和帮工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帮工也有为本人按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年老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主管部门)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七条 (登记、注销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