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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单位申请封存、更改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若干问题处理的通知


  (二)职工历年缴费基数和储存额原则上不予更改。但对下列情况,经核准后可作更改:

  1、单位不了解政策,工作失误的;

  2、单位或职工在本款第(一)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更改个人帐户,区县社保中心未作更改的;

  3、区县社保中心工作有误的;

  4、其他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必须予以更正的。

  (三)凡因上述第1、2、4条原因申请更改个人帐户储存额的,更改程序为:本人申请,单位复审并填写《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有关项目内容调整表》,报区县社保中心审核批准;因第3条原因更改个人帐户储存额的,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办理。

  (四)单位报区县社保中心审核时应附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单位书面申请;

  3、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结算单;

  4、个人上一年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实际收入的所有凭证;

  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五)凡因单位工作失误而需更改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在更改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同时,区、县社保中心按日增收应缴纳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三、关于更改帐号及连续工龄的问题凡单位申请更改在职职工帐号、姓名、参加工作时间、1992年底之前连续工龄或从事特殊岗位工作时间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更改程序:本人申请,单位复审并填写《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有关项目内容调整表》,报区县社保中心审核同意。

  (二)单位报区县社保中心审核时应附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单位书面申请;

  3、更改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或特殊岗位工作时间的,附有关本人档案资料;

  4、更改帐号、姓名的,附本人身份证的原件;

  5、有关政策依据;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四、关于重复设立个人帐户的问题职工与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后,区县社保中心只能为职工设立一个个人帐户。凡重复设立的个人帐户,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区、县社保中心按照《养老保险办法》第九条规定首次为职工设立的个人帐户保留;

  (二)在重复设立个人帐户期间,未重复缴费的,被取消的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可转移至保留的个人帐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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