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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单位申请封存、更改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若干问题处理的通知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单位申请封存、更改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若干问题处理的通知
(沪社保业一[1997]110号)


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下称《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为规范对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下称个人帐户)的管理,现对单位申请封存、更改职工个人帐户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封存个人帐户的问题

  (一)在职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个人帐户随同本人转移。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失业后,个人帐户转移至失业库;重新就业的,从就业之月起个人帐户转入新建劳动关系的单位。职工与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因下列情况个人帐户可暂时封存:

  1、单位与职工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且协议明确停薪留职期间不再缴费的;

  2、被司法机关拘役、逮捕后审查期间;

  3、失踪期间;

  4、其他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封存的。

  (二)申请封存个人帐户的程序为:单位申请并填写《职工个人帐户和养老金支付启封(封存)情况表》,报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下称区县社保中心)审核批准。

  (三)单位报区县社保中心审核时应附以下材料:

  1、停薪留职的,附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协议原件;

  2、被司法机关拘役、逮捕的,附司法机关有关文书;

  3、失踪的,出具附有家属签名的证明;

  4、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四)个人帐户封存期满后,区县社保中心应及时通知单位并按规定予以启封或转移,需继续封存的,仍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

  (五)本《通知》下发前个人帐户已封存的,区县社保中心应根据本《通知》规定,要求单位补办有关封存手续,凡与本《通知》封存规定不符的,不再封存。

  二、关于更改个人帐户储存额的问题

  (一)凡单位申请更改当年或在区县社保中心将上年度个人帐户储存额结算单发给单位六个月内申请更改上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或储存额的,经区县社保中心核准后可作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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