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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城镇居民的缴费情况,确定相应的待遇支付标准,并采取对不同的人群在具体政策上体现差异等激励措施,促使城镇居民连续足额缴费。对有缴费能力的,可按当地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标准缴费,建立个人账户;其他城镇居民可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并根据缴费标准不同在报销比例上确定相应的待遇支付标准。对缴费能力较低的人群,可适当降低缴费额度或缴费比例,但一般缴费最少不低于当地当年参保职工平均缴费额的50%,其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也不能低于当地参保职工统筹金平均支付标准的50%。参保人员同时要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助。要明确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合理确定参保时限、缴费年限,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各类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对于有就业能力的城镇居民,要根据城镇居民就业形式多样化和不稳定等特点,明确医疗保险关系变更的转移、接续办法,保证城镇居民参保政策的连续性。

  (五)根据城镇居民结构复杂的特点,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人群特点确定具体的缴费办法。在校大中专学生,由学校和个人共同缴费参保,并根据招生性质不同,明确医疗保险费来源渠道;有条件的行业和单位的职工家属,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在校中小学生可适当降低缴费标准,以学校为单位由个人缴费参保;其他无业居民,也可以家庭为单位缴费参保。对已经参加商业保险的要做好与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对一次性领取失地补偿金的失地农民,要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参保的有关政策预留出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参保。对城镇低保家庭和有特殊困难的群体由统筹地区争取地方财政适当补贴或通过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六)各统筹地区要抓紧解决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先将在建筑业、采掘业、餐饮、家政等服务行业和单位稳定就业并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对季节性、临时性就业的农民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纳入参保范围,主要采取建立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合理确定缴费率和待遇支付标准,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参保。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七)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各统筹地区要统一执行现行的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使参保人员按照当地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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