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劳社发[2006]18号)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统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做好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六年三月十三日
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完善城镇居民和农民工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实现社会公平和适应当前就业形式多样化的重要制度保证。通过完善政策,科学设计城镇各类人员医疗保障的方式和标准,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保障城镇居民和农民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和劳动保障部的要求,现就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构建和谐社会,积极将城镇居民和农民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
(一)要将城镇职工家属、失地农民、十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校大中专学生和十八周岁以上无业居民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和农民工),逐步纳入到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二)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的基础上,区分不同人群类别,充分调查分析其基本医疗需求和平均医疗费支出的基本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在统一制度框架下对不同人群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二、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政策
(三)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当地的医疗消费水平和城镇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区分不同人群分别确定缴费标准,可按额度也可按比例缴费。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或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缴费标准可参照当地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及只建统筹基金的缴费水平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当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核定。城镇居民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