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疫苗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自行向有资质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或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购。接种单位定购第二类疫苗前必须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四、职责分工
卫生部门负责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免疫规划组织,确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任务,实行预防接种门诊制度;明确接种单位责任区域,对预防接种单位和预防接种工作人员进行资质认证,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保证接种安全;加强预防接种登记管理,做好宣传、培训、疫苗分发和接种工作;处理预防接种中出现的异常反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接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和《条例》的规定,严格查验预防接种证,及时将查验结果通报卫生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查漏补种工作,并落实好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工作措施,确保学生、幼儿持证入学、入托,降低学校、托幼机构内与接种疫苗相关传染病的发病率。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疫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同级卫生部门。
公安部门负责向卫生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相关人口统计数据,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管理工作。
新闻单位负责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定期刊播一定数量的免疫规划公益广告,普及预防接种知识;在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正确引导舆论。
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预防接种经费的审计,保证预防接种经费专款专用。
物价部门负责监督第二类疫苗的收费标准,规范疫苗流通领域的价格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受种第一类疫苗。
五、经费保障
按照《条例》规定,各级预防接种宣传、培训、监测、评价、流调、应急处置、督导考核、信息管理等业务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市、县级冷链系统的日常维护经费分别由市、县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承担全市第一类疫苗接种器材购置费用及市级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县级政府应当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经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六、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