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7]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卫生局拟订的《威海市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一月七日
威海市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以下简称《条例》),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为目标,切实加强疫苗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安全有效和注射安全;推行扩大免疫规划,确保第一类疫苗的基础接种率达到并保持在95%以上。
二、疫苗分类和接种费用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及人群免疫状况,现阶段我市接种的疫苗分为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第一类疫苗包括皮内注射用卡介苗、重组乙型肝炎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麻疹减毒活疫苗、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等8种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类疫苗是指除第一类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包括第一类疫苗的替代疫苗),由公民自费自愿接种。此类疫苗必须依据省卫生厅发布的接种第二类疫苗建议信息选择使用。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疫苗费、服务费和接种耗材费。
三、疫苗管理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订全市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意后,按照《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逐级分发。任何部门不得向没有取得预防接种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