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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城镇企业和农村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帐户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8日)废止(原因: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替代)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城镇企业和农村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帐户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1999]40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有关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996年第22号令)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的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沪府发[1995]6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本市城镇企业和农村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帐户转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职工在本市城镇企业和农村外商投资企业之间流动,劳动关系变更后,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可按本通知规定给予转移。

  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转移的内容

  1、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号;

  2、职工参加工作时间,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

  3、职工缴费年限,历年缴费基数,1998年1月1日前的个人缴费储存额和1998年1月1日起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全部储存额;

  4、其他有关资料。

  三、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转移前,原经办机构应先提供有关转移内容,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下称社保中心)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下称农保中心)应按规定审核,对转移内容有疑议时,可请原经办机构和单位提供有关证明,不符合规定的由原经办机构予以更正。对历年缴费基数低于全市月平均工资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经办机构应要求转移对象及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足(包括利息)。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内容的记载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养老保险帐户可按规定予以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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