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保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4日)宣布失效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4年度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的通知
(沪劳保基发[2004]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区、县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2004年度城镇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为1.98%,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的其他有关事宜仍按原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