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一)住宅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住宅房屋的室内维修和非住宅房屋的维修由业主负责。
  (二)从产权分界点(含产权分界点)向电源侧的供配电设施的维修养护,由电业部门负责;从产权分界点至用户电表间的供配电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从用户电表(含用户电表)至室内线路的维修养护,由业主负责。
  (三)从用户的供水总表(含总表)到公共管网的供水设施的维修养护,由供水企业负责;从供水总表至室内业主共用供水设施的维修养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从自来水分表到用户用水终端供水设施的维修养护,由业主负责。
  已实行一户一表的用户,用户水表(含水表)到公共管网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养护;用户水表到用户用水终端的供水设施的维修养护,由业主负责。
  (四)从化粪池至业主室内共用排污管道的维修养护及化粪池的清运与维修,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从化粪池至城市污水管道的维修养护,由污水处理企业负责。
  (五)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化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应将袋装生活垃圾送到垃圾箱内。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非市政道路及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清扫保洁和绿化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七)供热、供气、有线电视、通讯、消防、路灯、市政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需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的,由有关专业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各专业部门可根据需要,将物业项目的维修养护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的物业服务项目发生问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第四十一条 供热、供气、有线电视、通讯、消防、路灯、市政工程等单位根据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挖掘道路以及从事相关作业时,施工企业应当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可签订工程施工管理协议;没有签订工程施工管理协议的,施工企业应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房屋使用的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施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因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