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
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定价,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业主、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出售或未出租使用的空置物业的交费,应由其业主按照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同类物业的收费标准交纳。
第三十六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规定分摊和交纳,属于业主共同所有。
物业管理区域内没有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其维修费用由业主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房改房的专项维修资金来源于从房改售房款按比例提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利息。
前款所列资金应专户储存、单元核算、专款专用,并定期向业主公布使用情况。
房改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部分,由业主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
未参加房改的公有住房的维修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从房租收入中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按季度拨付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每年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中心城区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资金,主要用于中心城区部分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启动、购置或租赁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相关设施设备及小区的维护,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制订年度使用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中心城区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第三十九条 中心城区旧住宅小区内的非市政道路及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和绿化管理所需资金,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后,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卫生清扫等所需资金,由环翠区财政部门拨付给同级物业主管部门。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和其他部门、单位的维修责任按下列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