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应于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报酬和业主委员会的办公费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成员总数应为奇数,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业主不足7人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的组成由全体业主协商确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四条 新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到区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备案申请;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
(三)与会业主名单;
(四)由计票人、监票人签字的表决记录;
(五)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简历及职务;
(六)筹备组的会议纪要和工作报告。
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业主委员会登记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区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区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物业及有关资料的验收和移交。
前期物业管理终止时,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办理验收和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业主入住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业主入住后的物业服务费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参与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二)以未出售物业的业主身份享有业主的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