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各自辖区内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物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辖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竣工综合验收;
(二)负责管理辖区内筹措的有关政策性资金;
(三)指导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四)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五)负责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
(六)监督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七)负责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八)依法纠正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公安、民政、财政、建设、环保、环卫、燃气、热力、广播电视、工商、供电、邮政、通讯等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搞好物业管理。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部门划定。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八条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入住(使用)率达到50%以上,业主、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区物业主管部门,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会同有关街道办事处指导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并指导筹备组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
前款所指入住(使用),是指业主收到建设单位的书面入住(使用)通知并办理完相应交接手续。业主收到书面入住(使用)通知,但在限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交接手续的,视为入住(使用)。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业主入住(使用)的,以业主实际入住(使用)为准。
业主大会筹备组按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的规定由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等成员组成。
第十条 业主的投票权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拥有住宅房屋的业主,每拥有1套住宅享有1票投票权;
(二)拥有非住宅房屋的业主,按照其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投票权。建筑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享有1票投票权。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每100平方米为1个计票单位,每个计票单位享有1票投票权。不足1个计票单位的部分,如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则增加1票投票权;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不计算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