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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07]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威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物业管理条例》,规范我市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区(包括环翠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和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部位。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依法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监督指导市区物业管理活动;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物业管理具体规定、标准及实施办法;
  (三)依法审核、批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四)管理、监督物业管理启动基金和中心城区旧住宅小区维修养护资金的投向和使用;
  (五)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六)参与有关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竣工综合验收;
  (七)组织、指导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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