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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村民代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村民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第四章 村民代表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村民自治章程》,带头履行村民应尽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密切联系村民,如实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正确履行村民代表职责;
  (四)及时宣传并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
  (五)积极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维护集体利益;
  (六)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务公开的落实情况;
  (七)向村民报告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单独或与其他村民代表联名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代表会议议题;
  (二)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评议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三)对工作严重失误或失职的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提出质询;
  (四)在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和决策时享有表决权;
  (五)经村民代表会议书面委托,村民代表5人以上有权对村民委员会的某项工作依法进行调查,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调查结果;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五章 村民代表会议程序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四分之三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才能举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或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前3天,村民委员会应当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及时、充分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如实反映。
  (二)会议主持人应报告应到和实到的代表人数,宣布会议议程,说明本次会议所要讨论的事项、采取的表决方式和应注意的问题。在村民代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事项逐项进行表决,形成决议或决定;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并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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