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7]1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威海市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威海市村务民主决策实施细则》,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由村民代表组成的,经村民会议授权代行村民会议部分职权的议事决策机构。村民代表会议对全体村民负责。
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坚持民主协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第四条 100户以上的村,均应按照本办法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二章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第五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第一次村民会议时,应当对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的范围或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六条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本村办理“一事一议”事项时的资金筹集方案;
(二)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救灾、救济和扶贫款物的落实方案;
(四)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五保”对象;
(五)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