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宣布失效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上海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沪社保业二发[1994]22号)
各部、委、办,区、县、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市、区、县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委老干部局联合印发的《上海市机关和事业单位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的实施办法》(沪社保业二发(1994)21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有关计发离退休费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中小学教师,仍可按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教育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本市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满三十年的退休教师给予奖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1989)14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对工资制度改革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仍可按一九九0年三月十四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及一九九0年十月十一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实行退休费奖励的规定执行。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政府特殊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早期归国定居的老专家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物价补贴,工作人员离退休(职)时可全额计发。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下列工资、津贴、补贴可作为计算离退休(职)费的基数: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在新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上提高的10%工资标准;
(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时保留的八类地区工资补贴、技师和高级技师津贴和套改后保留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