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考核标准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百分考核制(见附件一、附件二),根据得分情况分别确定优秀、良好、达标、未达标四个等次。
第五章 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季度对部分单位日常工作随时抽查,年度考核于当年年末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情况为基础。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统一组织,负责对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验收。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单位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考核组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三)考核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具体考核意见,报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确定考核等次,经政府审定后下发通报。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市政府每年将年度政务公开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年度工作绩效考评体系。凡考核未达标的单位要限期整改,针对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直至达标为止。
考核结果的运用,按照市政府每年度对县(市)、区政府及市直、中省直部门(单位)工作绩效考核文件执行。
对连续2年被评为政务公开工作优秀等次的单位,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及具体考评标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