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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铁政办发[2006]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铁岭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公开考核工作,促进全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铁委办发[2005]2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具体负责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是评定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政绩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政务公开组织机构情况,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评议情况。

  (二)各级行政主体基本情况。主要考核各级行政主体的职责、管理权限、内部机构设置、办事程序、步骤、条件、办理时限的公开情况及服务承诺的践诺情况,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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