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施步骤
自2007年起,威海市区(包括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面启动城镇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荣成市、文登市和乳山市要结合各自实际,用3年时间逐步建立起城镇合作医疗制度。
六、管理体制
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制度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市区(开发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城镇合作医疗协调小组,负责全市城镇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成立由卫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参加城镇合作医疗的居民代表组成的城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区(开发区)城镇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等工作。同时,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在本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设立具体的城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落实人员和责任,具体负责城镇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报销等项工作。
七、资金监管
(一)城镇合作医疗基金由城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管理,以各市区(开发区)为单位进行统筹,并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城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在城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城镇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按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基金。
(二)城镇合作医疗基金中居民个人缴费,按年度由城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收缴,存入城镇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县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每半年按当年本辖区城镇居民实际参加人数,划拨到城镇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市级财政的补助资金按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和各市区、开发区参加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实际人数划拨。
(三)城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城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城镇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可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加城镇合作医疗的居民代表组成的城镇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城镇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市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城镇合作医疗专项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及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八、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