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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威政发[2007]1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建立城镇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城镇合作医疗制度的性质
  城镇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个人和政府共同出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主要解决既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也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居民自愿,政府支持。城镇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合作医疗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市、县级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既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又符合参加城镇合作医疗条件的城镇居民,可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参加其中一种,不能同时参加两种。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城镇合作医疗制度主要解决参加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补助问题,采取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兼顾参保居民受益面。
  (三)量入为出,保障适度。城镇合作医疗基金要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而逐步提高。
  三、筹资机制和补助标准
  (一)城镇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城镇合作医疗制度。
  (二)全市城镇合作医疗总体筹资水平为年人均50元。其中,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年人均20元;市、县级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参加合作医疗的城镇户籍人口计算,分别为年人均10元、20元。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应对本辖区参加城镇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给予适当资金扶持。
  四、报销补助方式
  对参加城镇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的医疗费,应至少每半年集中报销一次。报销医疗费的起付线及补助比例,由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根据筹资水平和当地实际,按照以收定支、不能超支的原则科学测算确定,年度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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