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完成扶持创业带头人及带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10分;每超额完成计划5%加1分,最高加5分;每少完成计划5%减2分。
6.年底前解决并轨人员再就业人数达到核定人数的50%10分。
(二)职业培训30分。
1.完成实名制培训下岗失业人员计划10分;每超额完成计划5%加1分,最高加5分;每少完成计划5%减1分。
2.完成创业培训计划5分;每超额完成计划5%加1分,最高加5分;每少完成计划5%减1分。
3.完成实名制培训进城务工农民计划10分;每超额完成计划5%加1分,最高加5分;每少完成计划5%减1分。
4.完成培养新技师计划5分;每超额完成计划5%加1分,最高加5分;每少完成计划5%减1分。
(三)劳务输出20分。
完成劳务输出计划20分;每超额完成计划5%加1分,最高加5分;每少完成计划5%减1分。
(四)小额贷款发放20分。
1.完成小额贷款发放计划10分;每超额完成计划5%加1分,最高加10分;每少完成计划5%减1分。
2.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回收率达到90%以上10分;每少完成5%减1分。
(五)劳动力市场建设25分。
1.年底前,市内城区(银州区)劳动力市场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其他县(市)区劳动力市场达到500平方米以上10分。
2.实现县级劳动力市场与街道、社区100%联网5分;每少联网一个街道、社区分别减0.2分和0.1分。
3.县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50%5分;每超过5%加0.2分,最高加2分;每少5%减1分。
4.县级就业服务机构,每季度向社会发布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分析报告,并及时上报5分;每少一次减1分。
(六)再就业资金筹集和使用20分。
1.按照辽财社[2006]54号文件要求,将所需再就业扶持资金全部筹集到位10分;每少完成5%减1分。
2.将各项扶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按有关文件规定使用和管理再就业扶持资金10分;每少完成5%减1分。
3.未将符合条件的“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足额到位减5分。
4.资金使用每出现一次违规现象减2分。
(七)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25分。
1.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106%建立辖区内劳动力资源台帐,并做到对就业人员全部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5分;差错率每5%减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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