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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

  (二)县(市)采供血服务网络建设。撤销县(市)基层血站。为方便公民无偿献血和临床用血,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在辖区内设立血液中心、中心血站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法人机构。
  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可在献血量和用血量较大的县(市)设置分站。分站负责人的人事任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商定,报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分站的采供血业务和血液质量的管理由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负责。年临床用血量小于1.5吨的县(市)原则上不设置分站。
  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可根据临床用血需要,在没有设立分站的县(市)设置固定(流动)采血点,采血点的人员及业务由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统一管理。固定采血点可设置在县(市)人民医院,所需场地和业务用房由县(市)人民医院提供。固定(流动)采血点的设置,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为保证临床用血供应,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会同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在县级医疗机构或适宜乡镇卫生院内设置储血点,储备临床用血。储血点应当具备必要的储存条件,所需业务用房由所在医疗机构按要求无偿提供,储血点不得采集血液。储血点的设立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辖市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负责储血点的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
  血站分站、固定采血点和储血点不得开展血液检测业务。具备条件的血站分站,经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同意并在其严格管理下开展血液分离业务。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分区域设置检测实验室并开展血液集中化检测。
  (三)特殊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按国家相关规定设置。
  (四)临床输血科(血库)的设置。三级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二级综合医院设立血库,负责本院临床用血的计划制定、申报和血液储存、配血以及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和急救用血的供给,确保医疗用血安全。医疗机构应设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对本单位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五)单采血浆站的设置。全省单采血浆站设置数量原则上控制在2至3个,设置地点放在县或县级市,每个站原料血浆年采集量一般不少于30吨。单采血浆站不得与一般血站设置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各地要按照上述原则调整设置现有的单采血浆站,并在省卫生行政部门划定采浆区域内采浆。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全省范围内按县(市、区)为行政区域定点划片采集原料血浆。
  三、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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