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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14号 2007年2月1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卫生厅制订的《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7-201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7-2010年)
(省卫生厅 二〇〇七年二月)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医疗保障水平提高和医疗新技术应用,医疗临床用血需求量上升,群众对血液品种和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建立健全我省采供血服务体系,加强采供血机构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用血需要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国务院《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划。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采供血机构的公益性质。各级政府将采供血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所需经费由财政审核,实行定额、定项补助。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以满足临床用血及特殊血液成分需要,努力提高血站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
  (二)合理设置采供血机构。采供血机构必须统一规划设置,统一监管。综合当地区域人口、经济、交通状况和群众需求,从有利于血液资源合理配置利用、保证血液质量和安全出发,合理设置采供血机构,构建与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以及临床用血需求相适应、布局合理的采供血服务体系。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设置采供血机构。
  (三)保证献血者和受血者安全。严格血液采集、储存、使用过程管理,严防发生经采供血传播疾病的现象。
  二、工作内容
  (一)省辖市采供血机构的设置。省会城市南京设立血液中心,其他省辖市设立中心血站,负责辖区内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承担辖区内采供血分支机构的业务管理和质量控制,以及供血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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