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劳动合同鉴证管理权限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7〕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为加强劳动合同的鉴证管理,对劳动合同鉴证服务对象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位于主城区(含经开区、高新区)的中央在渝企业、外商合资、独资、合营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的劳动合同鉴证管理权限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放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授权的远郊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使的劳动合同鉴证管理权限,按现有管辖原则一并下放。
为做好下放管理权限后的相关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尽快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处联系,办理下放管理权限工作的交接手续。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将下放管理权限工作情况分别通知了原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证的服务对象,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尽快与劳动合同鉴证服务对象取得联系,安排专人做好劳动合同鉴证管理权限下放后的工作衔接。
三、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将本辖区内的劳动合同鉴证范围、办理程序、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标准上墙公示,并设立劳动合同鉴证台账和意见箱。
四、要为服务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对一次鉴证数量较大的单位,要主动上门服务,对合同条款中存在的问题,要准确的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加以引导。
五、跨区县(自治县)经营实行行业管理的企业(集团),其下属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的,按属地原则实施劳动合同鉴证;其下属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具有营业执照的单位,由具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部门授权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按属地原则实施劳动合同鉴证;其下属机构既无法人资格,也没有营业执照的单位,由其具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部门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合同鉴证。
六、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合同鉴证的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多收费。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