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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铁岭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组织机构建设

  成立铁岭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调配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合管会),由各县(市)区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参合农民代表组成,负责组织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为具体经办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所需人员编制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办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从解决农民的思想认识问题入手,切实做好农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和分析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疑虑和意见,有针对性地通过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形象、生动的宣传,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就诊程序和报销补助办法等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树立互助共济意识,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五、医疗服务管理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准入制度。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要本着为农民提供“优质、便捷、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原则,在当地医疗机构和域外附近医疗机构中择优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凡确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应与县(市)、区经办机构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本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合理收治病人;严格遵守报销、转诊规定,不得任意截留病人、延误病人治疗;严格执行《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以患者为中心,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杜绝不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医疗安全,并接受社会和患者的监督和评议。凡因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不到位,违规垫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费用的,经办机构不予结算,所违规垫付费用一律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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