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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铁岭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铁岭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铁政办发[2006]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等部门《铁岭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三月十三日

  铁岭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

  为做好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根据省卫生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卫字[2006]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工作目标:从2006年开始,全市各县(市)、区要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农民参合率要达到85%以上。到2008年,在全市农村建立起较完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基本原则:

  1.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尊重农民意愿,不搞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和硬性摊派,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适当予以扶持,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2.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既要持续运行,又要保证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3.大病统筹,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县(市)、区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结算,基金重点用于抵御大病风险。

  4.公开公正,服务便民。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加强监管,让农民有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参合农民能够获得比较满意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2006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为44元,到2008年达到50元标准。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缴费10元,2006年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4元。农民以户为单位按照规定时间一次性缴纳当年参合费用。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和未享受公费医疗、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给予缴纳。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省以上财政26元,市财政5元,县(市)区财政3元。农民个人缴费每年由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统一组织收缴,收缴后统一存入县(市)区财政专户。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收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应对缴款人开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收款票据。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逐级申请审核,按标准将补助资金及时划拨到县(市)区财政社保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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