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保障对象死亡后,亲友仍冒领低保对象保障金的。
6.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违法结婚、违法收养的;经常出入餐馆、娱乐场所消费的。
7.女性年龄在18周岁至55周岁,男性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身体状况良好,有一定劳动能力但不积极自谋职业或无正当理由经两次介绍拒不就业的。
8.长期在外地生活或经商的。
9.外地在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
10.其他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况。
三、实施步骤
重新审核认定低保对象工作分3个阶段实施:
1.准备阶段(即日起至2006年3月31日)。主要工作是:组织宣传和业务培训,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
2.实施阶段(2006年4月1日至6月10日)。主要工作是:重新核实认定低保对象。摸清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重新填写低保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认定表》,向重新审核认定的低保对象发放新的《低保证》。建立统一项目的低保对象数据库。
3.总结阶段(2006年6月11日至6月20日)。主要工作是:对全市重新审核认定低保对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向市政府报告。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重新审核认定工作扎实有效开展,防止走过场,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民政、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对重新审核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负责重新审核认定的具体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各地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使低保对象真正理解、支持、配合重新审核认定工作;运作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要坚持原则,从严把关,务求做到应退即退、应保尽保。
2.民政部门要做好重新审核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培训工作,做到每个街道、社区的工作人员都熟练掌握城市低保对象重新审核认定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具体标准。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3.各有关部门要在城市低保对象重新审核认定工作中明确责任,建立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弄虚作假;要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热情的服务态度做好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