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审核认定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铁政办发[2006]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审核认定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工作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三月十日
关于重新审核认定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质量,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做好对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重新审核认定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原则
坚持实行动态管理,以“应保尽保、应退即退”为基本原则,以提高保障质量为目的,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进行全面重新审核认定,从而进一步加强各项救助政策的衔接与完善,确保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健康平稳进行。
二、政策和标准
对城市低保对象全面重新审核认定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铁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细则》 (市政府令第29号)和《铁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铁政办发[2003]46号),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重点对城市低保对象进行严格审核认定。对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其保障待遇:
1.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2.家庭存款超过一定限额、有2处以上住房及私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一定标准的(具体限额、标准由县级政府确定)。
3.三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家中有小汽车或其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家中饲养观赏宠物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自费学校就读的。
4.因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下岗后重新就业、到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金、重病痊愈、子女就学毕业后已参加工作等原因,使家庭收入超过城市低保标准的。